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》第四條規定,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:(一)喪失父母的孤兒;(二)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;(三)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。 民法典實施后,被收養人還有“不滿十四周歲”的年齡限制嗎? 請看民法典相關條款:
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,可以被收養: (一)喪失父母的孤兒; (二)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; (三)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。
來源|最高人民法院